企业建设过程中的征地费用,依现行会计制度,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,而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、建筑物的价值,并与后者同提折旧基金。这种做法,存在以下问题: 1、补偿的理由不足。从价值上补偿一项资产,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:(1)该项资产参与了营业收入的创造,(2)该项资产发生了有形的或无形的损耗,只有补偿了损耗的价值,才能重置资产,确保持续经营。但土地例外,因为土地虽与房屋、建筑物等结合,为企业各项生产要素(人、财、物)和整个生产经营过程(供、产、销)提供了最基本的物质条件,参与了收入的创造,但其价值却永远不会损耗。